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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熟悉)

1.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2.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①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

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②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

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③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3.行政复议机关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证据;

4.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

5.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

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

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6.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

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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